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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 采用的幾種折舊方法介紹

2023-09-26 09:18:29來源:互聯網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固定資產計提常見的折舊方法主要有這些:①.平均年限折舊法,月折舊額=月折舊率×原值=(原值-殘值)÷預計使用月份;②.年數總和法,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為體現一貫性原則,在一年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舊方法中,當已提月份不小于預計使用月份時,將不再進行折舊。本期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期不提折舊,當期減少的要計提折舊以符合可比性原則。

采用的幾種折舊方法介紹:

1、 平均年限折舊法一 月折舊率=(1-殘值率)÷預計使用月份 月折舊額=月折舊率×原值=(原值-殘值)÷預計使用月份 殘值=原值×殘值率 可以看出,平均年限折舊法一只與三個參數相關:原值、殘值(或殘值率)、預計使用月份。折舊的多少與“累計折舊”、“已計提月份(已計提月份小于預計月份時)”無關。

2、平均年限折舊法二 月折舊額=(原值-殘值-累計折舊)÷(預計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月折舊率=月折舊額÷(原值-殘值) =[1―累計折舊÷(原值-殘值)]÷(預計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在平均年限折舊法中,折舊金額與 原值、累計折舊、殘值、預計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共五個參數相關。 如果累計折舊與已計提月份均為0,則兩種折舊方法中的月折舊額是一樣的,但是月折舊率不同。

3、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殘值后的凈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4、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按雙倍直線折舊率和固定資產凈值來計算折舊的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采用此法,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5、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殖) ÷ 規定的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固定資產怎么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折舊的實質是一種價值轉移過程和資金形態的變化過程,正確提取折舊,不但有利于正確計算產品成本,而且確保了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來源。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年限平均法(也稱直線法)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年折舊率÷12

2、工作量法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法)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凈值×年折舊率÷12 4、年數總合法(加速折舊法)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壽命/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12一般企業使用較多的是直線法。企業計提折舊可以個別計提,也可分類計提。 月折舊額=(原始價值-殘值)/使用年限/12.月折舊率=月折舊額/原始價值殘值率一般取值為5%。折舊年限如下:固定資產:會計上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來定,沒有太過硬性的規定稅法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在會計處理時候不按稅法規定處理,那在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比較麻煩,而且比較費時間,所以一般參照稅法規定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凈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只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確保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現就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準則、稅法作以比較。
新舊固定資產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定義中未包括單位價值標準 原準則固定資產定義除“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外,還包括“單位價值較高”這一標準。新準則沒有列示這一標準。

(二)強調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計價必須公允 在對投資者投人固定資產價值確認上,原準則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可見新準則一是強調“投資雙方確認”的形式是必須有合同價或協議價,二是強調合同價或協議價必須公允。

(三)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 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即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其預計凈殘值,應使預計凈殘值等于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重新定義預計凈殘值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了一致,對當前會計實務影響不大。

(四)規定了棄置費的會計處理 針對某些特殊行業較高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新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例如,購入某項含有放射元素的儀器100萬元,預計使用期滿報廢時需要特殊處理費用30萬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130 貸:銀行存款100 預計負債—預計棄置費30

(五)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一致 新的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即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不再像原準則單獨表述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發生的后續支出若符合確認固定資產的兩個特征,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變,對會計處理應該沒有實質性影響。 例某企業于2004年3月對某生產線進行改造。該生產線的賬面原價為3600萬元,已經計提累計折舊為1000萬元,2003年12月31日該生產線計提減值準備200萬元,在改造過程中,領用工程物資310萬元,發生人工費用100萬元,耗用水電等其他費用120萬元。在試運行中取得試運行凈收入30萬元。該生產線于2005年1月改造完工并投人使用。改造后的生產線可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得到實質性提高,該項改造支出應予資本化。

相關會計處理是: 2004年3月31日轉入改造將發生資本化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即視同處置將賬面價值結轉。 借:在建工程2400 累計折舊1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 貸:固定資產—生產線3600 2004年發生改造支出,在實際發生時作出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530 貸:工程物資310 應付工資100 銀行存款120 取得試運行凈收入,按照規定沖減工程成本。 借:銀行存款等30 貸:在建工程30 完工結轉,按照自行建造新的固定資產初始計價原則入賬。 借:固定資產2900 貸:在建工程2900

 (六)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 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資產減值準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例某出租汽車公司某類出租汽車原值2000萬元,按照5年平均計提折舊,不考慮凈殘值,第一年折舊為400萬元,第一年末按照預計現金流量的現值小于賬面價值計提了300萬元減值準備,第二年折舊額為(2000一400一300)/4=325萬元,第三年末減值因素消失。按照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所以,該類出租汽車賬面價值不隨可收回金額的提高而恢復,下一年仍然按照325萬元計提折舊。 (七)規定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處理方法 原固定資產準則和新固定資產準則都規定企業應當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預計凈殘值預計數、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但是原準則對改變時的會計處理方法沒有作出規定。新準則明確了所有這些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


計提折舊剩余年份

摘要: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問:我公司的母公司投資了另一家子公司,與我公司平級。我公司的一部分固定資產和存貨要賣給新的子公司。我公司出售給新公司的資產和存貨是否需要進行評估后才能出售?新公司購入的舊資產中未提足折舊的是否可以按照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但尚可使用的,如何確定其使用年限?

答:

1、貴公司向新公司銷售固定資產和存貨,其價款由貴公司與新公司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即可,不需要進行評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貴公司與新企業為關聯方,向新企業銷售固定資產和存貨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得短于稅法低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是新舊設備,均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以及第六十條處理,其中對購入的舊設備又以按實際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舊,計稅基礎應為買入價加上相關稅費。 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新企業從貴公司購入舊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可按不短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計提折舊;該舊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舊。

新企業應提供取得該舊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 如果新企業無法提供上述證據的,該項舊資產不論是否提足折舊,其折舊年限不得短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低折舊年限。但個別地方有不同規定,如青島國稅規定可按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以上是整理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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