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1-07 11:29:17來源:尚觀培訓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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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素養和執業能力,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通過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和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提高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年齡未超過70周歲,且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完成繼續教育課程。
第五條 公安部消防局統一管理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制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繼續教育規劃,建立和維護繼續教育網絡教學信息化系統。
第六條 根據公安部消防局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規劃的要求,每年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專家委員會編制繼續教育教學課程,并組織實施教學。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實施針對性的補充教學。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專家委員會應當組織或者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開展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設工程消防技術規范編制管理組應當配合編制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教學課程、開展教學工作。
第九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和消防安全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等。
第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0學時。其中,消防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少于4學時,消防技術標準不少于12學時,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個學時。
第十一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主要采取網絡教學形式,依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注冊消防工程師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開展。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采取實操培訓、集中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補充教學。
第十二條 實施繼續教育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專家委員會,組織制作教學視頻并載入業務信息管理系統。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注冊、登錄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通過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在線學習課程、接受課程測試。繼續教育學時和測試合格結果作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的;
(二)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繼續教育學時或者通過繼續教育課程測試的;
(三)其他違反繼續教育有關規定的行為。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前款行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依照《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中繼續教育學時和測試結果的;
(二)出具虛假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