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2-02 14:40:42來源:尚觀培訓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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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2.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維護保養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白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規定:
依照《條例》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作出事故處理批復。這是在事故調查階段和事故處理階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書。確認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批復的法律屬性,對于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具有重要意義。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條例》規定,事故調查組在一定期限內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內容的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的異議或者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就是關于調查報告是否具有行政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問題。對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有了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依照《安全生產法》、《行政復議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中反映事故真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的法律文書,其法律屬性表現在四個方面:
1.調查報告具有真實性。調查報告是在進行詳細周密的調查核實之后,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的原始材料。調查報告不得對事故原貌進行修改、修飾,不得摻雜人為色彩,不得弄虛作假。
2.調查報告具有證據性。經依法調查核實和有關人民政府認定的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證明力,它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處理批復的重要依據,也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佐證材料。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包括主報告及其附具的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鑒定報告、無證、書證、視聽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
3.調查報告具有建議性。調查報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礎上,要對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調查報告反映的是參加事故調查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至于其是否正確、適當,應由有關人民政府加以確認。
4.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訴訟性。由于一些當事人對事故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不可訴訟的法律屬性不了解,所以因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而提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有發生。調查報告的這種屬性表現在:一是提交調查報告的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事故調查組是臨時工作機構,無權獨立作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不能依據調查報告直接實施法律責任追究。三是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不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和起訴的主體必須是獨立的國家行政機關,復議和起訴的事由必須是被認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鑒于調查報告不具備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相對人不能針對事故調查組及其提交的調查報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調查報告提交后,有關人民政府對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基本情況尤其是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等問題要進行全面地討論研究。如果認為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認定不清、定性不準、責任不明,有權要求進行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和補正材料。